A 與眾人深夜飆車競駛,被警察以現行犯逮捕。凌晨 2 時許,A 被帶至 警局,員警先告知 A 可拒絕夜間詢問,因 A 明確表示同意詢問,警員開 始製作筆錄。警詢經過 1 小時,A 頻頻打呵欠,並說「非常睏」、「忍不住了」。警察為了不讓 A 入睡,持續拍觸 A 肩膀,A 遂在半睡半醒之間 作出不利之自白。請分析其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擬答:

A之自白不具有證據能力,分述如下:

一、本於大法官釋字384號及憲法第8條,所導出之正當程序原則,取得被告之自白,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若未依據此原則而取得之自白,本於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之目的,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00-3條第1項,原則上不得進行夜間訊問,惟本案情形符合同條但書第1款受詢問人明示同意之情形,故警察對A禁行夜間詢問係屬合法。

三、本案涉及本法第98條及156條第1項不正訊問之情形,分述如下:

(一)警察詢問A若有本法第98條不正訊問之情形,依照本法第156條第1項之反面解釋,取得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蓋此二條之目的在於擔保被告自白之任意性

(二)依實務見解,本法第98條、156條第1項之疲勞訊問,係指不依正常作息而訊問受訊問人,例如依受訊問人之精神、體力、健康等況,應予其休息,而不予其適當之休息,仍繼續訊問。本案,A既以向警察表示忍不住了、非常睏等語,警察竟忽略A之情況,繼續進行詢問,該當疲勞訊問之情形,又警察取得A不利之自白與疲勞訊問間具有因果關係,故按本法第156條第1項反面解釋,A之自白不具備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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