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民法物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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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名下有A建地一筆及其上之B屋一棟,甲先將B屋設定典權於乙,後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丙。試問:

典權及抵押權存續中,甲得否復將A地設定典權於丁,將B屋設定抵押權於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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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取自 102年地政士考題

甲向好友乙商量借1,000萬元,乙正好有現金1,000萬元準備購屋自住,甲表示他所有A屋目前閒置,不想賣,可以讓乙使用,雙方簽訂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將A屋設定抵押權給乙,以擔保乙對甲的債權1,000萬元,簽約日起屆滿10年為清償期,並約定A屋交付乙使用,以乙使用A 屋應給付的租金,抵銷甲原應給付給乙的利息,並由乙負擔稅捐。之後租金大漲,甲覺得乙使用A屋以抵借款利息此一條款,對其不利,因而主張此一條款違反民法第860條規定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而無效,問此一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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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取自104年台大A卷的節錄

甲向A地共有人乙、丙、丁(三人係因繼承關係而共有該地)承租A地中的某特定部分興建B屋,但B屋並未取得建造執造,乃屬於實質違建。乙在A地中之應有部分則設定抵押權與戊銀行。嗣後,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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