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郵政法筆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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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在寫這篇筆記的時候,會把相關的法條放在一起,所以講過的就不會在贅述了

作筆記就是這樣,不是把東西原封不動的搬進來,而是盡量的幫我們精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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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上一篇講過了,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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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21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
他公眾出入處所,設置收
受郵件專用器具,以收取郵件,並應得其所有權
人或其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之
同意

評析:換言之就是郵箱,但不是你中華郵政公司想設就設,必須尊重所有權人及公寓的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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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其服務人員
離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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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說到底,不是一個特別難的法律,考法也非常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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