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下的問題進行思考,得出答案
一、我國地方自治團體的依據為何?(3個)
二、居民的法源依據為何?
三、居民之權利義務為何?
四、地方自治團體的特性
一、我國的地方自治團體的依據
(一)、大法官釋字467號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係基於憲法特別授權之法律加以規範,凡憲法上之各及地域團體符合以下條件者
1.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
2.具有自主組織權,方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職之公法人
(二)、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
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三)、地方制度法第14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關鍵keyword:J467(自治事項制定+執行)+地方制度法2(公法人地位)、14(具體公法人)
二、居民定義
地方制度法第15條: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自治區域內者,為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
關鍵keyword:國民+設籍
三、居民之權利義務
(一)、權利
地方制度法第16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二)、義務
地方制度法第 17 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
二、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
三、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所課之義務。
關鍵keyword:權利(選罷+創複+使用+享受+資訊+其他)+義務(守法+納稅+其他)
四、地方自治團體特性如下
(一)、受憲法及法律保障(大法官釋字467、498、550號;地方制度法),具有辦理自治事項之權利及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地方立法機關
(二)、具備公法人地位
(三)、擁有地方立法權、地方行政權、地方自治組織權、自治財政權
關鍵keyword:憲法及法律保障+公法人地位+立行組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