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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上一篇講過了,不贅述

 

第三十二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
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
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評析:

這裡定義了什麼是毀損,用反面排除方法,同時符合封面沒有裂痕+重量沒有減少,就不是毀損

什麼東西會因為時間而變化,股票。

 

第三十三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
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
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評析:換言之,受領人也可以選擇不要受領原物。

但是反如果要受領原物,除了要返還補償金以外,還要在3個月內去請求。

 

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
經請求補償論。」

評析:補償金的請求權時效為六個月,自己不請求,只能怪自己笨了。

但是並不是人人都以法律常識,所以這條特別放寬限制,只要你曾經查詢過你的郵件,就算你有請求了。

切記不要跟上一條搞錯了,上一條是原物返還請求權,這一條是補償金返還請求權

 

第三十五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
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析:已經請求還不去領,還經過五年!

 

第三十六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
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
下罰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
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評析:這一條是刑事處罰,稍微講一下,偽造是沒有製造權利而去製造;變造是將原有的東西可以變更,例如變更面額。

第一項的處罰在處罰處罰偽造、變造

第二項的處罰在處罰拿去用的行為或者想要用去收集的行為

第三項處罰想要重複使用,把郵票的章印洗掉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相關法條

刑法第202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刑法第204條:「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
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
、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評析:其實郵政法已經重複規定相關的東西了,目的只是方便找而已

古諺對官員有句話: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第三十八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
九萬元以下罰

評析:稍微留意一下,本條因為侵害到個人的秘密所以被歸類為刑事處罰。

 

第三十九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

評析:前面誤收是一個過失行為,可以被原諒,但是如果後面故意不返還就要被罰。

 

第四十條→第一篇論述過,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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