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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取自 102年地政士考題
甲向好友乙商量借1,000萬元,乙正好有現金1,000萬元準備購屋自住,甲表示他所有A屋目前閒置,不想賣,可以讓乙使用,雙方簽訂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將A屋設定抵押權給乙,以擔保乙對甲的債權1,000萬元,簽約日起屆滿10年為清償期,並約定A屋交付乙使用,以乙使用A 屋應給付的租金,抵銷甲原應給付給乙的利息,並由乙負擔稅捐。之後租金大漲,甲覺得乙使用A屋以抵借款利息此一條款,對其不利,因而主張此一條款違反民法第860條規定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而無效,問此一主張有無理由?
思路:
1.甲係基於何種理由主張雙方之間的抵押權設定無效?(擴充篇幅用)
2.乙係基於何種原因何種關係取得A屋之占有?
擬答:
一、甲之主張並無理由
(一)按民法第860條之規定,抵押權之設定,確係不移轉標的占有物之物權。若有違反則係非依法律或習慣自行創設物權(民法第757條參照),按民法第71條之規定,因物權法定主義是強行規定,若違反強行規定,則其效果為無效。
(二)、惟乙合法占有A屋之依據,依提示,乃是租賃契約(債權行為),此觀之甲乙約定,以1000萬元之利息充抵租金甚明,而並非基於抵押權之設定而取得A屋之占有,並無自行創設物權,故並不違反物權法定主義。(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參照)
(三)、故甲之主張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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