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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名下有A建地一筆及其上之B屋一棟,甲先將B屋設定典權於乙,後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丙。試問:

典權及抵押權存續中,甲得否復將A地設定典權於丁,將B屋設定抵押權於戊?

(101輔大民商法組節錄)

 

思考:

一、同一不動產上是否可以同時設定典權與抵押權?涉及到物權排他性的問題,如果兩個物權的內容間互相不相容(衝突),就有排他性的問題,如沒有則可時同時成立兩種物權。

二、比較典權跟抵押權的內容

 

擬答:

甲得分別再將A地設定典權於丁,將B屋設定抵押權於戊

一、本題涉及到一個不動產上是否可以設定兩種不同的物權?又物權具有排他性,此種排他性係指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的內容互斥的物權。

二、按民法第860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911條,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從法條上觀察,抵押權係不移轉占有之方法,典權則係轉移占有給支付典價人,兩者間之內容並無互不相容之情形,故無物權排他效力之問題。

三、縱上所述,甲得分別再將A地設定典權於丁,將B屋設定抵押權於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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