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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取自104年台大A卷的節錄
甲向A地共有人乙、丙、丁(三人係因繼承關係而共有該地)承租A地中的某特定部分興建B屋,但B屋並未取得建造執造,乃屬於實質違建。乙在A地中之應有部分則設定抵押權與戊銀行。嗣後,問:
倘B屋現為庚無權占有,甲能否對庚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甲之主張有無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先說明本人的解題習慣
1.明確抓出問題核心?
2.是否有法條或判決可以引用?
3.結論要清楚明瞭,對錯不一定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過程的論理
思考路線:
1.什麼是物權法定主義?甲有無違反?(對B屋之所有權是否是甲自行創設?)
2.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前提,在於對該物是否具有所有權,那甲是否對違建物B屋有所有權(法定下的)?
擬答:
一、甲之主張並不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一)民法第757條:「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即物權不得被任意創設,至於甲是否有違反物權法定主義,端看在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時,該物之所有權是否是被甲自行創設出來的。
(二)房屋在原始取得,係指出資建造房屋,不基於他人既存權利而獨立取得房屋所有權者而言,與該房屋行政上起造名義之誰屬無關(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參照),故甲向其餘繼承人承租土地,出資建造房屋B,甲係依照實務見解係B屋之所有權人,該所有權並非甲自行創設,甲自有對庚之無權占有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之基礎,並不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補充:
在實務上,因為違建物,沒有進行保存登記,所以不可能做所有權轉移登記,但仍然可以買賣,買賣後買受人取得的是事實上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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