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其服務人員離職者,亦同。 」
第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
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
評析:換言之,不管幾歲去做相關的事,都是有效的。
第十三條:「 關於各類郵件或其事務,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但其
規定與本法牴觸者,除國際郵件事務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
評析:我國的郵政法優先於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
第十四條:「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
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主管機關即交通部)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
評析:
以下 三個由郵局擬定,報請交通部核定實施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這三個以外郵局自己訂就行了(換言之,像小包、包裹是由郵局自己訂定收費的)
第十五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
證明之票證。 」
相關法條,第42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
續處罰。 」
第十六條:「郵費之交付,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之。
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
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評析:由郵局自己擬定,報給交通部在層轉給行政院核定才能發行。
第十七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
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
新票。 」
評析:如果手上有已經廢止的郵票,當然不是自認倒楣,而是去郵局換取可以用的新郵票
第十八條:「 污損之郵票,失其效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上表示價格之花紋有污損時,
亦同。 」
第十九條:「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遞送第五條之一第二項各款之文件或物
品。但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不在此限。 」
評析:也就是這些
一、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印人小明簡信)
二、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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