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說到底,不是一個特別難的法律,考法也非常固定
第一條:「為健全郵政發展,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評析:這條只是單純在告訴你為什麼要立這個法,對法律人而言根本不是法律,因為他並沒有違反之後的效果。
考選擇題,只要有印象就好,這種是送分題。
記憶要訣:發展、服務、公益
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
後面幾乎都直接稱主管機關
第三條:「 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
政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
第四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總而言之就是涵括二到七,但是不包含包裹)
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
、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三、明信片:指書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
之紙質、規格製作之文件。
四、郵簡:指以整張紙適當摺疊粘貼,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
、規格,加印許可文字之不加封套交寄之文件。郵簡封面印有郵票符(學校成績單、信用卡帳單幾乎都是郵簡)
誌,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者,為特製郵簡。
五、印刷物:指新聞紙、雜誌、書籍、型錄等印刷文件。
六、盲人文件:指盲人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交寄時在封面註明「盲
人文件」字樣之文件。另專供盲人使用之錄音帶、錄音片、錄音線及
特製紙張,係發自或寄交立案之盲人學校者,視同盲人文件。
七、小包: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不逾一公斤之小件物品。(不包含一公斤在內)
八、包裹:指小包以外,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之物品。
九、郵件:指中華郵政公司遞送之文件或物品,包括函件、包裹或客戶以
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交寄者。
十、基礎郵資:指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信函第一級距重量資費。
十一、遞送:指文件或物品之收寄、封發、運輸、投遞。
十二、郵局:指中華郵政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
十三、郵政服務人員:指服務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人員。
十四、郵政資產: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
權利。
十五、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設
備、物品、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十六、郵票: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十七、郵政認知證:指中華郵政公司發售,用以證明持證本人之證件。
十八、國際回信郵票券:指萬國郵政聯盟各會員國間相互約定,發售及兌
換回信郵票之一種有價證券。
十九、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
以郵資機或郵政規章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蓋以表示
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
評析:★★★★★
幾乎是必考大題,都是定義性的東西。以下我只提幾個比較重要的。
口訣:
涵件:印(印刷物)、人(盲人文件)、小(小包)、明(明信片)、簡(郵簡)、信(信函)(有一個印尼人小明撿到一封信)
郵政資產:你就想一個人的財產會有什麼,郵政資產就會有什麼(郵政公司是法人),動產、不動產、權利(租賃物使用權)
郵政公用物:此部分用分類的,住(土地、不動產)、用(機具、設備、物品)、行(車、船、航空器及其他交通工具)
第五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動產、不動產、權利)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
款相關業務。 」
評析:考是想不起來,你就問自己到郵局要幹嘛?
無非是寄信、存錢、寄錢、買保險(這個比較少)、買郵票,大部分就出來了
第五條之一:「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
前項所稱之遞送普及服務,指於國內就下列各款,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
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
一、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印人小明簡信)
二、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前項普及服務。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
致執行顯有困難,該公司得公告限制或停辦前項郵件之遞送服務。
遞送普及服務之服務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
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
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
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
評析:
原則上是不可以以送明信片、郵簡、信函為營業項目;如果違反可罰鍰20W以上100W以下,如果通知後還繼續營業,可以按次處罰。
例外在受郵局委託或跨境文件時是可以送的。
第六條之一:「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
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 」
評析:換言之,例如小包的投遞業者為大榮貨運,就必須讓別人辨識出這是大榮貨運送來的。一旦違反,處2W以上10W以下之罰鍰。
第40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
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第七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
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
產品。 」
評析:換言之,原則上不可以使用,例外經郵局同意才行。違反者處2W以上10W以下之罰鍰。
第41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
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第八條:「 郵件、郵政資產、郵政款項及郵政公用物,非依法律,不得作為檢查、徵
收或扣押之標的。 」(件款產物)
第九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
單據,免納一切稅捐。
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
評析:因為公營單位本身不以營利為目的,所以收費算是相當低,這是國家給予公營單位的一種保障,免稅+不分擔海損。
第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
物為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
同意開拆者,不在此限。
郵件經依前項但書規定開拆查驗後,應予驗訖之證明。寄件人或收件人不
同意開拆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或遞送該郵件。 」
評析:
原則不能任意拆開別人的郵件。
例外在判斷上明顯裡面可能裝有違禁物、或費率不對、或違反本法的規定(例如拿兩公斤的東西當小包寄),經收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這個很容易被忽略掉),可以拆開。
那你就會好奇,還要經收件人或寄信人同意,那萬一他們不同意怎麼辦呢?郵局可以拒收或拒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