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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說到底,不是一個特別難的法律,考法也非常固定

 

第一條:「為健全郵政發展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評析:這條只是單純在告訴你為什麼要立這個法,對法律人而言根本不是法律,因為他並沒有違反之後的效果。

考選擇題,只要有印象就好,這種是送分題。

記憶要訣:發展、服務、公益

 

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後面幾乎都直接稱主管機關

 

第三條:「 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
政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總而言之就是涵括二到七,但是不包含包裹)
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
、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三、明信片:指書於單一紙片上,
不加封套交寄,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
之紙質、規格製作之文件。
四、郵簡:指以整張紙適當摺疊粘貼,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
、規格,加印許可文字之
不加封套交寄之文件。郵簡封面印有郵票符(學校成績單、信用卡帳單幾乎都是郵簡)
誌,
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者,為特製郵簡。
五、印刷物:指新聞紙、雜誌、書籍、型錄等印刷文件。
六、盲人文件:指盲人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交寄時在封面註明「盲
人文件」字樣之文件。另專供盲人使用之錄音帶、錄音片、錄音線及
特製紙張,係發自或寄交立案之
盲人學校者視同盲人文件。
七、小包: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
不逾一公斤之小件物品。(不包含一公斤在內)
八、包裹:指小包以外,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之物品。
九、郵件:指中華郵政公司遞送之文件或物品,包括函件、包裹或客戶以
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交寄者。
十、基礎郵資:指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信函第一級距重量資費。
十一、遞送:指文件或物品之收寄、封發、運輸、投遞。
十二、郵局:指中華郵政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
十三、郵政服務人員:指服務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人員。
十四、郵政資產: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
動產不動產其他
權利

十五、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
建築物土地機具
物品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十六、郵票: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十七、郵政認知證:指中華郵政公司發售,用以證明持證本人之證件。
十八、國際回信郵票券:指萬國郵政聯盟各會員國間相互約定,發售及兌
換回信郵票之一種有價證券。
十九、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
以郵資機或郵政規章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蓋以表示
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

評析:★★★★★

幾乎是必考大題,都是定義性的東西。以下我只提幾個比較重要的。

口訣:

涵件:印(印刷物)、人(盲人文件)、小(小包)、明(明信片)、簡(郵簡)、信(信函)(有一個印尼人小明撿到一封信)

郵政資產:你就想一個人的財產會有什麼,郵政資產就會有什麼(郵政公司是法人),動產、不動產、權利(租賃物使用權)

郵政公用物:此部分用分類的,(土地、不動產)、(機具、設備、物品)、(車、船、航空器及其他交通工具)

 

第五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動產、不動產、權利)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
款相關業務。

評析:考是想不起來,你就問自己到郵局要幹嘛?

無非是寄信、存錢、寄錢、買保險(這個比較少)、買郵票,大部分就出來了

 

第五條之一:「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
前項所稱之遞送普及服務,指於國內就下列各款,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
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
一、單件不逾
二公斤之函件。(印人小明簡信)
二、單件不逾
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前項普及服務。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
致執行顯有困難,該公司得公告限制或停辦前項郵件之遞送服務。
遞送普及服務之服務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
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
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
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
三倍
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評析:

原則上是不可以以送明信片、郵簡、信函為營業項目;如果違反可罰鍰20W以上100W以下,如果通知後還繼續營業,可以按次處罰。

例外在受郵局委託或跨境文件時是可以送的。

 

第六條之一:「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
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

評析:換言之,例如小包的投遞業者為大榮貨運,就必須讓別人辨識出這是大榮貨運送來的。一旦違反,處2W以上10W以下之罰鍰。

 

第40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
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七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
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
產品。

評析:換言之,原則上不可以使用,例外經郵局同意才行。違反者處2W以上10W以下之罰鍰。

第41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
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八條:「 郵件、郵政資產、郵政款項及郵政公用物,非依法律,不得作為檢查
扣押之標的。 」(件款產物)

 

第九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
單據,免納一切稅捐。
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評析:因為公營單位本身不以營利為目的,所以收費算是相當低,這是國家給予公營單位的一種保障,免稅+不分擔海損。

 

第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
物為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
同意開拆者,不在此限。
郵件經依前項但書規定開拆查驗後,應予驗訖之證明。寄件人或收件人不
同意開拆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或遞送該郵件。

評析:

原則不能任意拆開別人的郵件。

例外在判斷上明顯裡面可能裝有違禁物、或費率不對、或違反本法的規定(例如拿兩公斤的東西當小包寄),經收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這個很容易被忽略掉),可以拆開。

那你就會好奇,還要經收件人或寄信人同意,那萬一他們不同意怎麼辦呢?郵局可以拒收或拒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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