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取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一、就結果而言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白話來說:就是原告勝訴

假執行:在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債權人請法院所先為暫時的執行,用來實現該判決內容的程序,這種制度,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避免債務人假藉上訴為由,拖延實現債權而蒙受損害。假執行判決一旦取得,不待假執行判決確定,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二、原告之主張

被告知悉其以蝦皮購物拍賣帳號「alice851018」,在蝦皮購物拍賣網站上販售「【土耳其dalan】頂級橄欖油專業手足強效滋養修護霜20ml」商品所張貼之圖片7張(以下簡稱本案圖片),係屬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詎其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於民國112年6月2日前某日,利用電腦設備上網搜尋下載本案圖片之電子檔後,再以上開蝦皮購物拍賣網站帳號,將本案圖片上傳至該購物網站,刊登販售上開商品之訊息,公開傳輸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因認被告侵害原告對系爭圖片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說明:本件原告是有請律師代理的,原告的請求是35萬,而實際上判出來是3萬5000元,而律師一審的分用最低約為6萬,光是成本就會不敷,那為什麼還會想請律師?

1.純粹賭氣

2.通常律師就算知道實際可行的求償金額,也會把金額誇大,反則當事人會因為請求金額過低,而不想委任律師代為訴訟行為

 

三、報告之主張

被告則以:其承認有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原告著作之事實,惟雙方無法達成和解,故交由法院裁判等語資為抗辯。

說明:被告等同自己放棄行使防禦權,在不利於己的事實上,在法律上叫自認。

 

四、法院之判斷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白話說,就是法官怎麼判斷,通常這樣的用法多出現在民事)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明知本案圖片7張係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公開展示,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112年6月2日前某日,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擅自下載前揭該著作而重製之,再將前揭著作公開傳輸及展示在其向蝦皮購物網站註冊之網路賣場,供不特定人士瀏覽,作為上開賣場商品之介紹,藉以行銷自己販售之頂級橄欖油專業手足強效滋養修護霜,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智易字第13號判決判處被告拘役4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本院上開判決書在卷可參。是原告主張被告擅自以前述方式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事實,並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說明:

1.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之法源依據為刑訴第487條第1項,而500條是講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之裁判作為基礎

2.本文並沒有講在刑事基礎上違反哪一條,惟就內文判斷,應該是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及92條,又91條之條文是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而第92條是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3.從上述判決可以判斷,著作權法第91條及92條僅係態樣不同,關於構成要件有以下是共通的

(1).必須基於違反著作權法的犯意

(2).未經著作權人同意

(3).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4.關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定義規定在同法第3條裡面

 

 

 

(二)原告依法得請求損害賠償數額之計算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者,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損害賠償: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2、3項規定至明。又被害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亦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即利用網路設備連結上網,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將本案圖片刊登在其經營及使用之蝦皮購物拍賣網站,業已侵害原告就本案圖片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致使原告受有損害甚明,則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被告將本案圖片使用於蝦皮購物拍賣網站行銷商品,具有增進銷售商品之視覺美感效果,客觀上當具有一定附加推銷效果,然實際直接或間接獲得之財產上利益,誠屬難以估算,故原告對於被告侵害其著作財產權,實難以證明其實際損害額。

3.爰審酌原告耗費薪資成本聘僱員工製作本案圖片;被告為販售商品之商業目的而擅自侵害本案圖片之著作權,未支出勞費即取得他人著作,且刊登使用於蝦皮購物拍賣網站之本案圖片共7張,然無證據顯示被告有透過該蝦皮購物拍賣網站售出商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主張就本案圖片7張,以每張價格5,000元作為計算標準,請求金額合計為35,000元(計算式:7×5,000=35,000),較為合理,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過高,不應准許

 

說明:

(1).侵害著作權之請求權依據係著作權法第88條

(2).本件的損害賠償很難證明,所以使用聘請員工製作圖片的薪資作為每張圖片的價值計算。

 

四、綜上所述,被告確有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事實,自應由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數額應酌定為35,000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5,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6月18日(見審智附民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越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部分則依職權酌定相當金額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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