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取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智易字第38號
一、就結果而言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二、為何產生不受理之情況
大前提: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亦有明定。
小前提及涵攝: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本案所涉犯罪事實
被告李晟豪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使用之「楓之谷遊戲裝備」商品之圖片2張(詳如113年度偵續字第244號卷附刑事陳報狀附表編號1、2所示,下稱圖片1、圖片2),為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改作或公開傳輸,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20日前某日,利用電腦於網路下載王玠能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前揭圖片,未經告訴人王玠能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圖片1、改作圖片2,並上傳前揭圖片至其以會員編號「No.897743」所經營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站,以此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之方式,招攬及吸引不特定之客戶前來選購上揭商品,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於112年1月20日20時41分上網瀏覽時,發現上開網路賣場刊登前揭圖片,告訴人遂於112年1月21日報警處理,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