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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位結構

首先,法務一職屬於「幕僚」單位,大部分的幕僚單位,作用都是給予專業建議。雖然很直白,但如果你想從事法務這一職位,你必須先了解,對於一家公司而言,「法務」可有可無,因為他不會帶來實質上的收益,僅係在需要他的時候,降低成本。舉例來說,如果某一公司的負責人,經常需要催討債務,請律師顯然不划算(律師一審即大約5到10萬),所以必須有一個長期穩定的人員負責這一類工作。

 

二、公司裡的定位

上面已經說,法務基本上的定位是幕僚,換言之,就是輔助。在專業領域內,法務的看法跟公司老闆的看法經常會有歧異,原因在於普遍人認知的法律,跟我們經過長時間邏輯訓練的法律人認知的法律,有極大的差異性。有一些法務會異常堅持己見,坦白說,我自己也犯過這種毛病,以下是個人經驗,僅供參考。

有一年,我企圖使用以刑逼民的方式催討債務,當然以現在來看,這種手法其實很不好。但我當時真正的目的,也不是真的要逼對方還款,因為當時連是否有這筆債務都不得而知,但我們連繫不上人,因為我方只是因為這個款項沒有入到公司帳,事實上中間有可能有其他原因,比如代繳的人員沒有繳,等等。後來對方主動聯繫,我就向法官一樣詢問他,

我說:「你先別緊張,你知不知道有這筆款項存在?」

對方說:「最後一期的費用,我可能確實疏忽了,但有一筆費用,我應該早就繳了,能不能快點結案,我也沒差這一點錢」(自認)

我說:「好,那你匯款最後一期的費用。」

這件事我上呈給主管後,主管(非法務部門)第一個反應是,他一定是心虛才主動打電話來!我的理由是,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法律中很基本的概念),而且這樣可能會壞了公司的名聲,但老闆表示這跟名聲無關。

當時我跟老闆爭論不休,其實我現在想起來,我都覺得自己非常的找死,好在後來有一些實績,可能平衡了這個問題。

 

但我從中得出來結論是,如果你認為不妥時,你就建議,但最終還是要以老闆的指示為準,結果由老闆自行負責(因為你已經建議過了),因為輔助單位的意義,在於輔助老闆的意志,也是老闆意志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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