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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講一個比較常見的主題

那就是既遂、未遂,簡單來說:既遂是犯罪照著你想的完成了,未遂是計畫沒有照著你想的完成了。

一、示意圖

著手.png

二、未遂等=沒發生結果嗎?

你看到上面一定會想,既遂不就是等於成功發生結果嗎?未遂不是等於沒有發生結果嗎?只對了一半,要不然我上面不用特別介紹有沒有照著你想的發生結果,什麼意思呢?

舉例來說:杜蘭特忍耐甘迺迪很久了,於是計畫要殺掉他,於是在甘迺迪回家的路上埋伏,手握開山刀,正當甘迺迪要經過時,杜蘭特舉刀邀衝出去劈他,突然間,「蹦!蹦!」甘迺迪應聲倒地。死亡的結果確實是發生了,但死亡不是照著杜蘭特的計畫跟行為完成的,所以杜蘭特頂多是未遂。

前面我們在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這一篇裡面已經講過,這叫做超越的因果。

三、沒有發生結果就等於未遂?

試想,如果一個人什麼事也沒發生,你就變成某罪的未遂犯,你不是衰爆了?必定是你做了某種行為,而且你的主觀態度上有著某種想法,才會被認定為未遂犯。

有一天劉邦跟宿敵項羽開宴會,這時項莊心想可以幹掉劉邦了,拿起劍起來就跳舞,想趁機砍了劉邦,結果跳舞跳得忘我,不小心輝到旁邊看戲的范增,范增白眼一翻,倒地身亡!

這個時候,項莊對范增成立過失致死罪,而對劉邦成立殺人未遂罪,為什麼?

因為項莊主觀上沒有想殺掉范增,是想殺掉劉邦。

除了主觀上有想殺掉劉邦,還必須具有一定行為!否則你就變成在處罰人的思想!

行為要到達什麼程度呢?答案是著手!

三、怎麼樣算著手

(一)實務見解:只要你的行為已經造成刑法上所欲保護的目標的危險,那麼就算是著手,例如要開槍的瞄準行為

(二)通說(主客觀混合理論):以行為人主觀計畫作為標準,在看行為人的行為跟犯罪構成要件是否有緊密關聯。

四、有些犯罪一經著手即完成

例如偽證罪,不需要產生任何結果,只要你一做出偽證行為就該當偽證罪。

但是有一個小前提,那就是偽證行為中偽證內容必須要足以影響審判結果。

例如:你看到你朋友殺人,被傳喚,結果你做偽證說,你朋友的媽媽是一個變性人,你就不會有偽證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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