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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礎介紹
 
形式預備犯,並沒有獨立的構成要件,是附屬著某個法條的犯罪。
一般犯罪處罰未遂階段已經是屬於例外了,所以可以想見處罰預備階段,一般而言該罪的所保護的法益會比較重大。
 
一、處罰基礎?
(一)、預備犯的處罰基礎建立在提前對法益進行保護。
(二)、但是將刑罰之點前提,是否真能有效保護法益,則受到質疑。
 
think:站在立法者的觀點,某些立法只是根據邏輯來推測可能達到的效果,但實際上觀察卻未必符合推測的結果。
 
貳、預備行為的認定?
 
一、導言(可以跳過)
也就是什麼時候開始算是預備行為?為什麼要討論這個問題?原因在於如果判斷不好,很容易有嫌疑入罪之危險,也就有了違反罪刑明確性之疑慮。
簡單來說,就是你有嫌疑,就直接把你當預備犯的情況。
 
二、學說怎麼認定呢?
(一)、有主張所謂預備行為,必須是對於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之實現有重要性之行為。
缺點:但是重要性仍然是一個不明確的標準,所以正當性受到質疑。
(二)、也有學說認為,所謂預備犯,應該根據社會事實或犯罪心理的觀察,認為已經達到對於利益侵害失控的階段,始能認定達到預備。
缺點:以利益侵害的失控作為預備行為的定義,有時候會有與著手概念混淆之虞,亦非全然妥當。
(三)、實務見解認為,預備行為乃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前,為實現某一犯罪行為之決意而從事之準備行為,用以積極創設犯罪實現之條件,或排除、降低犯罪實現之障礙。
 
think:個人感覺前兩句根本等於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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