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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罰理論基礎與其缺陷
(一)客觀理論:處罰理由在於行為造成被攻擊之法益客體的具體危險。
1、那麼具體危險怎麼判斷?
分成「事前」與「事後」的判斷方式,目前是採事前判斷。
2、為什麼是採事前判斷呢?
事後判斷,比較容易有馬後炮的危險,也就是你永遠無法衡量行為當時是否真正的有無危險?一般人也是如此,除非對方的想法很荒唐,比方拿砂糖要殺你。
(二)主觀理論
1、處罰理由在於行為人實現犯罪的意思,也就是主觀上對法律的敵對性。
2、缺陷:擴大了未遂的處罰範圍,且容易成為維護規範效力或強調預防目的的政策性打手。而且與「刑法不得處罰單純的思想」原則相牴觸。
(三)印象理論(又稱為主客觀混合理論)
就如其名一樣,是從主觀理論出發,並輔以客觀理論之見解。
處罰的原因不僅是因為行為人本身所具有的法敵對之存心,行為人在客觀上尚須進行某些對行為客體具有事實危險性的行為,以進而印證這樣的法敵對存心。
我自己對這段話的理解是:我當然要處罰你又這樣對法律敵對的心態,但是你也必須做需某些行為才能證明你有這種法敵對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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