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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上:公主釋憲或縣市公主都可以

 

 

以下說法是源於孫本初老師的新公共管理,用四個層面來說明公共組織具有公共性

(一)憲政體制:

公共組織的公共性,必須經由憲政體制方能體現。公共組織必須面對不同的權力核心,給予適當回應,方能順利運作。公共組織不僅要面對相關行政部門的競爭抗衡,也要接受立法部門的質詢監督。晚近,司法部門亦經由訴訟與釋憲之過程,對公共組織產生牽制的作用。

(二)公共利益:

民間企業的主要目標,在追求私人利益,而公共組織的存在目的,則在體現公共利益。因此,公共組織的運作方式,必須符合某些崇高的道德規範。

(三)市場機能:

整體而論,公共組織的運作缺乏市場機能的壓力,換言之,公共組織所提供的產品與服務,具有「合法獨佔」的性質,毋須面對自由競爭市場的壓力。如此將造成許多深遠的影響,其中有兩項最為顯著,其一是公共組織肩負供應公共財之義務,其次是行政績效的評估將難以進行。

(四)主權特質:

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基於「公眾的信託」(public trust),執行主權意志。行政機關的主要工作,是透過公共政策的規劃與執行,來對社會價值與資源進行權威性分配(authoritative allocation)。所謂「權威性」係指行政機關具有合法的公權力,必要時可用以強制貫徹公共的執行,這是企業組織所不具備的。

 

 

 

而以下是我個人對這個四個層面的理解與說明

 

幾乎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是為了達成行政目的而設立的(即為公共利益),透過憲政把行政權劃分出來,正當合理的讓行政機關去執行行政任務,行政任務多數涉及到了公共利益,然而權力需要被制衡或約束(憲政體制),否則就會導致失衡,因此立法機關負責負責監督行政機關,而人民受有行政機關不法侵害時,則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

如果一權獨大,就無法彰顯公共性,因為此時幾乎是國家說的算,國家在處於很多行政任務時,是處於獨佔的(主權特質),沒有所謂的競爭者(缺乏市場機制),因這些任務本身跟公共利益相關,不適合由民間來行使(例如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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