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轄市改制後,依法選舉的人會有什麼變化?

二、自治法規會發生什麼變化?

三、人員、財政及其他權利義務之變化?

 

一、依法選舉的人員會會發生何種變化,說明如下: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1,若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

(一)、應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縣(市)億元、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不辦改選。(換句話說,就是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到前不變動)(地制法87條第1項)

(二)、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第2項)

(三)、前項直轄市議員選舉,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直轄市議員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第3項)

 

二、自治法規會發生何種變化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2條:

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原則上由直轄市廢止之)

 

三、人員、財政及其他權利義務之變化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3條:

(一)、原有義務: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機關(構)與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第1項)

(二)、財政方面:

1.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其他直轄市、縣(市)所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總額不得少於該直轄市改制前(第3項)

2.在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未調整前,改制後之直轄市相關機關(構)、學校各項預算執行,仍以改制前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原列預算繼續執行。(第4項)

(三)、人事方面:

1.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第6項)

2.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於限制轉調期間內移撥之人員,得不受該條例限制轉調機關規定之限制。但須於原轉任機關、移撥機關及所屬機關合計任職滿三年後,始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第9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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