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講,就是在討論「肇事」的定義問題。
亦即刑法185-4,肇事逃逸的定義。

肇事的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故意和過失」與「非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簡單來講,就是立法者把不管發生事故有無過失的情況都算入肇事的定義。一般而言,如果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很好理解,但是假如行為人無故意或過失呢?

打個比方,你在路邊遵行交通規則的駕駛,旁邊一台機車違規駕駛撞到你,你會認為你是肇事者嗎?就一般人的觀念而言,肇事應該是有故意或過失的一方,也是違規駕駛者。因此「肇事」一詞,有違反法律明確性運作,應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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