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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因

(一)清償

反正就是償還債務的意思

(二)提存

法院有個辦事處叫「提存所」,讓清償人將給付之物寄存的地方,這種清償的動作稱為提存。一般而言,是無法直接向債權人清償時的一種手段,比方說債的關係太複雜,導致清償人不能清楚明確應清償之對象。

(三)抵銷

我欠你錢,你也欠我錢,我們的債可以互相抵消。

(四)免除

單方免除對方之債務。

(五)混同

一般發生在繼承,兒子欠老爸錢(老爸有一個債權)。老爸掛了,兒子繼承老爸的對自己的債權,自己同時是債務人及債權人,發生了自己可向自己討錢的現象XD,沒有任何意義。

二、效果

首先可以區分為「全部消滅」或「一部消滅」,以下是法律效果

(一)、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也同時消滅。民法307條

(二)、全部消滅者,得請求返還塗銷負債之字據

(三)、僅一部消滅者(或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的事由記入字據。

(四)、如果債權人有主張不能返還或不能記入之情事者,債務人得請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

Think:後面三個效果,看起來都是針對債務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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