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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義: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認知到有組缺違法事由的存在,但實際情形卻沒有此等情狀。

例如:甲以為乙手上拿著棍子要修理自己,於是先行一步打暈乙,但實際上乙只是走累時用來支撐身體用的。

二、

學說看法不一:

(一)二階層犯罪理論:

此種理論有別於三階層犯罪理論(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阻卻違法事由在此種理論中,屬於負面客觀購成要件。

所以就把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歸類為構成要件錯誤,所以就會排除故意,但是還是要審查有無過失。

(二)故意理論:

古典犯罪理論,認為故意的成立,要包含構成要件的故意,還要包含不法意識,也就是行為人必須具備明知自己行為違法而猶為之的惡性。

如果欠缺不法意識,不管此等欠缺不法意識的狀況是什麼原因導致,均應否認故意的存在。

簡單來講就是:認識+意欲+不法意識=故意。這是此種理論的看法,如果欠缺任何一個,就可以直接排除故意。

Think:其實無論是二階層犯罪理論或故意理論都是比較少採的理論,甚至可以說幾乎沒有。所以說寫作時,簡單帶過學說名稱跟結論即可。

(三)嚴格責任理論

此說直接否定「不法意識」是構成要件故意的要素,也就是否定了故意理論。但是欠缺不法意識還是會產生一定效果,也就是產生會影響到故意責任的成立。因此,不論哪一種間接錯誤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均係誤以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而欠缺不法意識的情形,應根據「禁止錯誤」的規定處理。

補充:遇見禁止錯誤(一般而言是在有責性探討)怎麼處理?

對行為人仍應論以故意犯,但在行為人對於禁止錯誤屬無法避免之錯誤時,可以阻卻故意責任。

這時如果敏銳度夠高,會提出一個問題,就是怎麼判斷是否屬於無法避免的錯誤?容日後詳述補上連結。

(四)限制責任理論

也就是當責任理論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情形中應受到限制而不用,就結論而言,不能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當成禁止錯誤來處理。那麼究竟怎麼處理呢?類推構成要件錯誤處理,因此否定行為人的故意,僅能成立過失。此理論的看法,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雖然不是構成要件錯誤,但兩者有其相似性且具有相同屬性,在法律評價上應為相同之處理。

補充:此見解為德國實務見解。

(五)限縮法律效果之責任理論(通說)

1.處理方式:援引責任理論的看法,以行為人欠缺不法意識而阻卻故意責任。但是阻卻故意責任後,仍續繼續檢驗行為人是否出於疏忽或不注意而對錯誤未盡檢驗義務,如果是,責任內容應比照過失犯加以非難。

2.理由:行為人是誤以為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存在,主觀上存在著正當意識,也就是法忠誠性,並非存心要破壞整體法律秩序。

3.觀點:法律效果固然可以類推構成要件錯誤處理,但在理解上,容許購要件錯誤仍與構成要件錯誤不。(因此,從犯仍有處罰可能性。)

補充:從犯的處罰必須從屬於一個正犯行為,正犯的行為應至少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限制從屬理論)

 

二、結論

(一)講到上述的理論,簡單的做幾個結論

1.二階層犯罪理論與故意理論基本上是從「構成要件」去排除故意,而剩下三種應歸類成「責任理論」,僅僅是使用的辦法與觀點不同而有所區別。上述兩種分類的區別在於能不能成立共犯的問題,如果構成要件就先排除故意,根本無從成立共犯。

2.一味地排除故意,有時候會造成處罰漏洞,因為刑法是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有些犯罪不罰過失。因此近年來,實務界有判決針對「重大案件」採取嚴格責任理論,就是為了避免造成可罰性漏洞。但怎樣判斷是否是重大案件,又會變成新的問題,有待商議。

3.通說怎麼處理這樣的可罰性漏洞?直接在「是否成立誤想防衛」進行較嚴格的審查,並非只要行為人主觀上誤以為受到侵害且出於防衛的意思就能成立,仍然必須比照如同正當防衛要件一樣的審查流程,也就是必須審查假想上的侵害是否處於「現在性」的狀態,如果沒有,仍不能成立誤想防衛。應成立「禁止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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