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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二元制度
一、意義
依性質為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不同,分別由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
民、刑事訴訟→普通法院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二、相關法源
憲法第77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三、相關釋字
J466:
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規定,分別由不同性質的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有規定,因私法關係所生的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之。
例外情形
J418:
受處分人因交通違規事件,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服地方法院對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為之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此項程序,以給予當事人申辯及提出證據之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J378: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簡單來說:律師懲戒委員會直接把他們的處分效果當作像在法院審理案件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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