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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法的區分.png

一、相關釋字(以下以J代表大法官釋字)

J448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

白話來說就是,即便是公有財產,只要你是做買賣或出租,就不叫公權力的行使,因為買賣或出租需要雙方的合意才會產生法律效果阿,並非具有強制力的行為,僅僅只是私法上的契約行為。

J540

國宅承購、承租事件中。

前階段由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是公法關係。(決定同意或受理與否只有行政機關可以做)

後階段締結買賣、借貸、租賃則是私法關係。

 

附註:J540也可以由上圖推知,准許申請屬於只能由申請機關決定(公法);締結契約則是任何任都可以做的行為(私法)

 

二、重要爭點:

J540中,後階段的私法行為,是否受基本權直接拘束。

私法行為是否受基本權拘束?.png

J457: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而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仍應遵循憲法中相關基本權的之規定(同部分直接適用說。

 

三、題目可能出法

問某A向政府申請欲購買XX,請就該行為的性質做說明?又該購買行為是否受到憲法基本權的限制,請詳述之。

 

四、區分的意義

1.因為行政程序法只適用公法

2.救濟途徑不同,公法一般歸行政法院管理;私法則歸普通法院管理

3.賠償:公法上侵害人民權利,才可以提起國賠;一般則是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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