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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地方自治團的任務 (申論大重點)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註:考試如果出現地方自治團體的法源及地方自治團體的任務就可以引用

 

第 15 條   居民的定義

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自治區域內者,為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

 

註:考試如果問何謂居民,必須引用這條

 

第 16 條   居民之權利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註:基本四權+使用權+享受權+請求公開權+其他

 

第 17 條   居民義務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

二、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

三、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所課之義務。

 

註:守法+納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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