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消滅時效
一、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二、時效完成後
學說:僅發生義務人得拒絕履行義務之抗辯
實務:為求公法上法律關係一致,宜採權力消滅原則為佳。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在適用法律時,並應依職權調查有無消滅時效之事實,不待當事人主張。
注意:消滅的效果不應嗣後另訂行政契約或事後承認回復
三、實務見解內容
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採「權力當然消滅」見解
基於國家享有公權力,對人民居於優越地位之公法特性,為求公法法律關係之安定,及臻於明確起見,公行政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者,其公權力本身即消滅。
四、可能怎麼考?
只要題目有給時間點,就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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